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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依教育部105年9月13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50111081號函辦理。
一、依勞動部105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071號函辦理。
二、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:「教師之請假,依下列規定:一、因事得請事假,每學年准給7日。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、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,得請家庭照顧假,每學年准給7日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,應按日扣除薪給,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。...。」。
三、茲以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,爰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,應依上開勞動部函釋規定辦理,即同性... 觀看完整文章
※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9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50101917號函
主旨:重申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,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支給案,詳如說明項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教育部前以105年8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8470號函轉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49295號函。
二、依行政院上函說明三:「公立中小學教師同時兼任主管、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者併支職務加給,以及兼任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依規定給假期間,代理人與被代理人職務加給之計支方式等事宜,於本院核復相關支給規定前,仍依(參照)現行本院及相關權責機關就主管職務加給、導師費及特殊教育津貼所為之規定... 觀看完整文章
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2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50127386號函
主旨:有關教師子女就讀之幼兒園於國定假日停課,教師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請家庭照顧假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現行勞動基準法(以下簡稱勞基法)及其施行細則規定,9月28日教師節為勞工應放假日(俗稱國定假日)之一,因此,幼兒園依勞基法進用之人員,教師節應依法放假一天。惟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2條、第3條及第5條規定,部分國定假日教師並未放假(如:9月28日教師節、5月1日勞動節等)。
二、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,教育人員亦有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;同法第20條規定,受僱者於其家庭... 觀看完整文章
一、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24日臺教人(二)字第1050059676A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為鼓勵儲備教師至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任教,並協助當地推廣華文教育,自即日起,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專任教師之年資,倘任教時具有合格教師證書、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,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,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。
三、另以馬來西亞獨立中學並未建立與我國公立學校一致之薪級制度,爰有關任教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年資等級相當之認定,應參照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,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後,將服務年資逐學年度晉級、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,再依上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。
一、自民國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,曾任所列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等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之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;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。
二、旨揭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之年資為:
(一)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。
(二)政務人員年資。
(三)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年資。
(四)公營事業機構具公務員身分之年資。
(五)公立訓練、矯正機構職業訓練師年資。
(六)公立社會教育、文化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。
(七)各機關(構)依組織法規所定得準用或比照教育人員... 觀看完整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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